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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2月25日下午,黃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靈璧縣委原副書記、縣長曾超受賄一案,以受賄罪判處曾超有期徒刑8年,并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。
法院審理查明,2011年至2019年,被告人曾超在擔任宿州市政府辦公室副主任、主任、市政府副秘書長和靈璧縣委副書記、代縣長、縣長期間,利用職務上的便利,為他人在工程招投標、施工、職務調整等方面謀取利益,單獨或者伙同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人民幣869.753736萬元。
法院審理認為,被告人曾超身為國家工作人員,利用職務便利,非法收受他人財物,數額特別巨大,并為他人謀取利益,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。其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,退出全部違法所得,積極繳納罰金,并有重大立功表現,在審查起訴階段認罪認罰,依法對其減輕處罰,遂作出上述判決。
宣判后,曾超當庭表示不上訴。(陳多潤 通訊員 祝清運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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